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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只讨论连带责任保证
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利息”。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复印主债务本金还清等类似复印件的,约定视为不明,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两年。 ”。
年5月28日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比较上述问题进行编纂,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约定或约定未确定的,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接着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简单拆除这个问题,供参考!
关于保证期,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自愿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六个月。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偿还主债务本金时等类似复印件的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保证期划分为“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三种情况。 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没有保修期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自愿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这种情况下,从保证期的自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长度为6个月。
情况二:有约定,约定比较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且约定比较有效的,保证期服从约定。 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自自愿合同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三年。 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自借款提前期限到期之日起为三年。
情况三: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前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六个月。
情况四:约定不明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还本付息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两年。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程序中未清算的部分,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 ”。
关于保证期的问题,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但约定的保证期比主债务履行期早或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情况下,保证期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6个月。 ”。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关于上述案例1、案例2、案例3,《民法典》的规定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一致,保证期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期履行主债务 遵循《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不同的6个月过去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即保证人“脱保”。
(副本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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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自通
资料来源:孙先生传闻,听律
原题:《观察! 民法典实施后,保修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修期只有6个月,不是2年! 』
阅读原文。
标题:【要闻】观察!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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