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380字,读完约13分钟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惠、魏永正。

科技专栏作家魏武挥在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任教,是天之基金的投资伙伴。

魏永正,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上海复旦大学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杰出博士生导师,汕头大学硕士生导师。

3月10日,新版《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2002年版《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将立即废止。本部门规章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2013年全国人大的决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而成)联合制定。这篇文章有时被称为“总局”,但它不是以前的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这引起了国内外的激烈讨论。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作者注意到两个方向已经成为焦点。一是外资(合资)企业不能从事本规定定义的网上出版服务,给一些外资(合资)企业带来了恐慌;第二,“自我媒体”的概念在过去两年里在mainland China盛行,许多个人或微型组织借助微信公众账户开展业务。一些评论人士认为,这项规定为“自媒体”制造了一场所谓的“自媒体地震”,因为获得出版许可并不容易。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真的是这样吗?本文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问题:1 .该法规管理什么;2.如何管理它;3.什么是数字作品?

一个

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最高级别的“法律”(如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部门条例”的最低级别是由各部自己制定的。本规定由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属于最低部门规章,理论上不得与上级法律相抵触。

该条例的第一点在于其第二条,该条以通俗的方式规定了该条例可以管理的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在线出版服务。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特征的原创数字作品、图片、地图、游戏、动画、音像读物等。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二)与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相一致的数字作品;

(3)选择、整理、收集上述作品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数字作品。

如何理解?

第二篇文章实际上是在线出版的定义(尽管它非常宽泛)。符合该定义的所有数字化内容应遵守本法规。

在前互联网时代,管理当局、行业、学术界甚至公众对出版的看法实际上是“大规模复制”。一个人写的文章不能被视为出版物。但如果有一定规模的影印或简单的出版大众媒体传播,那就是出版。

理论上,互联网上的内容可以大规模传播,而不会被大规模复制。例如,在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微信上,每天有超过10万次的公共账户内容阅读,但其自身的传播并不需要复制过程。

因此,中国政府管理出版的核心理念是管理大规模再生产。当然,报纸和杂志都列在这里,游戏也由新闻出版总署管理,因为早期的游戏都是以光盘形式出售的,它们被认为是需要大规模复制的出版物。在传统意义上,电视广播业与出版关系不大(电视广播业与大规模复制的关系较远),所以由广电总局而不是版权局管理——但版权局可以管理dvd和唱片的大规模复制。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一方面,2013年,广电总局和GAPP按照“大部委”的原则合并为一家。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管理当局需要重新审视在线出版的效果,即无需大规模复制就能实现大规模传播。

事实上,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内容很容易理解,只不过是物理世界中的物理内容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关键是第一篇文章。

主要有两点: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2.知识和意识形态。

事实上,这样的话非常广泛,有涵盖一切的感觉。这三个领域更准确:文学、艺术和科学。金融和经济算不算是这些法规可以涵盖的领域?娱乐算不算是这项规定可以涵盖的领域?像“等待”这样的词是可以涵盖的。

如果娱乐不是智力和意识形态的,那么金融和经济领域无论如何都是智力和意识形态的。

更大的问题是在第4条:如果总局决定它可以受本条例监管,它将属于管辖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看看《上位法》,这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上级的“总局”,称为行政法规,这是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医疗等信息服务也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在2012年《办法》修订草案“审查同意”中,例如,如果你已经获得了新闻出版许可,你还需要申请出版许可吗?我个人的意见应该是不必要的,因为很难区分两者的内涵,那么为什么要重复它们呢?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当然,如何实施取决于3月10日之后。

在确定了可管理的范围后,下一个问题是:如何管理它?

答案是:通过车牌。

在中国大陆,你需要一个许可证来创建一个网站。最容易获得的许可是“备案”。这经常可以在各种网站的底部看到:北京icp是准备好的* * *(后面是数字,北京在北京代表这个网站)。

备案和许可出现在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对归档系统的一般理解是你需要归档一份报告。获取记录时,网站建设者需要填写公司资料等。理论上讲,个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获得记录,但实际上,个人获得记录的可能性远低于公司。

申请不是许可,所以从理论上讲,申请人没有门槛。

比记录高一级的是许可证。具体来说,在网站的底部是这样的话:“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号码。* * * * *”(俗称icp营业执照)。除了对申请人的不同要求之外,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可以简单地说,只要符合硬性条件,就应当给予备案制度,只要符合硬性条件,就不必给予许可制度;我可以发给你也可以不发给你。。

在中国,所有服务器位于mainland China的网站必须获得至少一级许可才能备案,一旦涉及业务范围,必须获得icp营业执照。实际上,许多网站长期以来一直参与互联网运营(如发布互联网广告)。由于规模小,无论你是申请还是授权,一般都没有部门可以挑剔。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所有那些规模大到上市水平的人都有国际比较方案的营业执照。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没有提到“备案制”,这是有原因的。尽管新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仍在修订过程中,但另一部《上位法》、《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版必须获得许可。因此,如果互联网服务被确定为具有在线出版的性质,它就不能再只是被归档。

第二章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依法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与第2条中“其他领域”或“总局认可的其他类型数字作品”的模糊表述相比,该条明确告诉所有参与者,他们需要获得“许可”。

第二章是关于许可的条件。这包括许多媒体讨论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得从事网上出版服务。

我认为公众舆论对第10条有点挑剔。

一般来说,上述icp营业执照只颁发给内资企业或与非主要外国股东的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获得。

但是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在中国海外上市。他们是怎么拿到营业执照的基本执照的?

答案是:vie系统。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安排。简而言之,国内公司申请许可证,而外国公司(通常在群岛注册)申请海外上市。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之间没有股权关系,只有一个合同:内资公司将其全部权益转让给外资公司。因为合同是可变的,所以它们被称为可变利益实体。

Vie系统于2000年首次在新浪上市,至今已有16年。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商业制度安排。尽管这是一个光明面上的灰色地带,但互联网公司的投资者对这种制度安排并不陌生,因此第10条的规定一点也不奇怪。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条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

第三款: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符合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并具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专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不少于3名。

这给许多网络初创企业带来了更高的门槛。

以中国著名的问答网站“智湖”或科普网站“郭克”为例,这两个网站很容易被归类为第二条第一款所界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知识和意识形态原创数字作品。

根据过去的惯例,他们可以在获得记录后开始创业,要求更高的水平,获得营业执照是完全可以的。

事实上,在这两个网站的主页底部,都标有北京icp,但没有营业执照。根据要求,授权网站必须标在首页。有理由相信这两个网站尚未获得营业执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站主页未标注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备案号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规定,他们可能需要获得在线出版服务许可证。此外,在获得此许可证时,他们需要:

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出版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根据内地制度,即首席记者或编辑职称)-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应取得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资格证书》。

2)员工团队中至少有三人具有中级职称。

3)必须至少有五人获得资格,资格不一定是专业职称,但必须得到总局的认可。

职称制度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例如,在大学里每个人都有职称,因为职称与个人收入挂钩。然而,在私营企业中,许多人没有职称,因为职称的归属与他们的个人工资无关。

这项新规定实际上给太多的私营互联网公司带来了麻烦。像智湖果壳这样的网站,规模庞大,员工约100人,总能解决一到两个问题。有很多公司还在投资天使轮A,但是员工超过十人,所以很难找到几个专业的头衔。该条例还规定,它必须是“全职员工”,这意味着创业团队必须有9人。

但话说回来,有必要扣这个头衔吗?条文中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等字样。“职业资格”和“职称”是否同义也可以研究,这就给了行政机关在实施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批准取决于实施情况。

如今,“企业自媒体”的概念正在mainland China蓬勃发展。这个概念主要描述企业通过设立媒体来获得关注,从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例如,节省大量营销费用。

企业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并不少见。

例如,现在的问题是,酒店开设自己的网站是一种“出版服务”吗?

如果第二条第一款是严格设定的,酒店的网站也应该是知识性和思想性的(至少是一定程度的知识,比如一道菜的烹饪方法的演示),那么它怎么能满足以下的许可要求呢?

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是“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但餐饮不得列入“其他领域”。

但是,金融网络媒体和科技网络媒体不在“其他领域”之列,所以很难说。

最后一个问题:第二条中所谓“数字作品”的具体表述是什么?网站?应用程序?微信公众账户?微博?

网站绝对属于管理类,在此规定前后,“网站”一词出现了九次。从过去的运作来看,这里的网站一般被理解为一个拥有独立域名而不是子域名称的网站。

例如,一个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至少需要获得国际比较方案备案级别的许可,但从未要求在该网站上建立博客的个人或组织需要获得国际比较方案备案。

我认为在大陆舆论领域一直激烈讨论的“自媒体地震”有点夸张。

微信公众账户平台需要获得发布服务许可,但不需要开通微信公众账户。

如果经营微信公众账户的个人或机构需要获得发布许可,那么微博用户也应该获得,今天的头条、淘宝头条等的标题号也应该获得。它太大了,无法操作。

第10条提到:

网上出版服务单位与国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和个人的项目合作,应事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

这是一个与个人合作的项目。这可能与媒体有关。

例如,今天头条的标题数字,其中一些每月都从平台得到实质性的支持,需要承诺在一月份发布多少文章。这算不算项目合作?

假设这是一个项目合作,这份报告是提交给总局批准的个案讨论还是一揽子批准?

没有最终结论,但这取决于可操作性。

但是说媒体地震发生了太夸张了。

然而,在未来,根据这一规定,在移动互联网中许可和管理应用是非常可能的。

尤其是安卓阵营的应用,因为苹果本身并不在中国部署服务器,所有的应用都存储在海外服务器上,这在理论上很难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监管(但这并不是说不可能沟通并向苹果寻求帮助)。然而,安卓在中国有太多的本地应用商店,无法提供可操作的存储和下载服务。

如果您被要求提供发布服务许可证,但却未能获得,会有什么后果?

断开连接。

该规定由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有能力实施“断开”(通常称为拔出网络电缆)。

在过去的运营中,中国大陆的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包括云服务提供商)在未获得备案系统的情况下,不会接受网站进驻其服务器。

在未来,类似的事情可能会发生:你需要获得一个出版许可证,但你没有得到它,你也不提供访问服务。

然而,目前中国有近400万个网站,所以管理这个股票需要很大的努力。

同样,在“etc”中的“etc”在第2条中取决于它覆盖的范围。

这篇文章由读者提交,并不代表36英寸的立场。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读完这篇文章还不够吗?如果你也开始创业,希望你的项目被报道,请点击这里告诉我们!”

标题: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在哪里?

地址:http://www.j4f2.com/ydbxw/5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