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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从业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并且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动物防疫法》提出宝贵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作为最后一位专家发言,现将其发言整理如下:
(图像由专家本人提供)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刚才几位老师都谈到了,我非常同意,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建议应当增加“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可以放在公共卫生安全之后。
第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该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法色彩,特别是农业畜牧主管的部门。虽然农业就是畜牧养殖部门的要点,但是并不限于这一个行业,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问题,动物防疫应当涉及那些呢?比如说个体饲养的动物,比如猫、狗等伴侣动物。除了狗、猫其他的饲养的动物,应当是作为动物防疫的一个专门行业。此外,还有从业动物、展览动物、花鸟市场、农贸市场里面涉及的这些各种各样的动物的防疫问题,应当在该草案当中都要确定部门分工。动物的防疫问题都要有人管,应当进行整合,在该法中确定规定。
第三,国际交流问题。该草案当中,把动物防疫和科研等放到一起,而且用鼓励和支持这个提法,我觉得这是欠妥的。因为动物防疫的问题涉及生物安全,遗传资源、外来物种等敏感的问题,对于动物防疫的问题不应当和科研等笼统的采用鼓励和支持。因为鼓励和支持在我国法律上特定的含义是要松绑,给它更宽松的政策。而在动物防疫的国际交流上,应当采用“加强”主张动物防疫的国际交流,因为“加强”既包括了一定意义上的鼓励和支持,更是强调的是严格的管理,不能够随意进行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关于动物福利问题。我同意几位老师的说法,动物福利在我国一直没有规定,但是通过该草案作一个立法的契机,尤其是动物福利,在总则中规定增加一个条款:“在动物防疫中提倡善待动物和促进动物福利”,这句话是越来越多的推广、倡导、鼓励。不规定法律责任,但是作为立法的倡导,作为促进型的的规范提出来。我国的动物保护应当在促进动物福利上有个突破点。
最后一些关于防疫责任,防疫责任虽然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养殖业的责任,但是个体也要承担责任。比如说个体饲养的宠物,法律也要规定,个体饲养要承担防疫责任,对因防疫不当造成的后果和要承担法律后果相结合,把责任在法律当中落实,而且要各个方面的措施。
整理/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标题:【要闻】周珂:加强动物防疫国际交流,严格的管理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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