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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已经激烈争论了一段时间,今天终于得到了官方消息。财政部今天宣布,将从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要点如下:

1.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单笔年度交易限额为2万元;

2.限额以内的货物暂免关税;如果超出限额,超额部分将按照一般贸易方法征税。单项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的,进口货物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3.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即无论是否超限额,均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单笔交易超过单笔限额,累计超过个人年度限额,单个不可分割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去年底,氪星对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进行了系统的回顾。从政策角度看,纵观2015年全年,政府与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关系仍处于红利出现的“蜜月期”。具体来说,首先,国务院相继出台文件,推出了降低进口产品关税、改革税制、恢复口岸免税店等相关政策,以充分促进消费回归。

再加上资本的集聚和大量中产阶级的消费觉醒,去年跨境进口电子商务迅猛增长。传统零售商、国内外电子商务巨头、初创企业、物流服务提供商和供应链分销商竞相进入市场,新的模式和概念层出不穷。但现在,随着新税率政策的实施,这意味着低门槛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红利时代将结束。毕竟,税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高度支持跨境保税贸易,因为有必要考虑与传统一般贸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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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类别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类别,如化妆品、妇幼保健产品和奢侈品,都受到了税制改革的影响。其中,低于100元的化妆品要多缴税32.9%,如母婴、食品等。由于取消了50元的免税,税制改革后将多缴纳11.9%的税。尤其是海涛母婴平台,由于高度依赖一两种爆炸性产品,受到的冲击更大。

以下是三部委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商品按商品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以为代征人和汇款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下列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清单》范围内:

(一)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中可与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订单”相媲美的所有零售进口商品;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进口货物,但快递和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中非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不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零售物品,适用现行规定。

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单笔年度交易限额为2万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限额内进口的进口商品,税率暂定为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项限额的单项交易、累计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项交易、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项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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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总营业额。

5.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货物的购买者(订购者)的身份信息应当经过认证;未经认证,买方(订购方)的身份信息应与付款方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我特此通知你。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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