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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模糊的合法性:20世纪10-60年代英国绝育合法化
2019年11月27日下午,上海大学历史系、毒品与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办的医学社会史研究系列讲座第五场在上海大学文学院举行。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格拉斯哥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的博士生乔治亚·格兰杰介绍了她的研究成果,并做了一份题为“模糊的合法性:20世纪10-60年代英国的绝育活动”的学术报告。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历史教授埃里卡·戴克、博士生卡丽莎·巴顿和曼彻斯特大学科学、技术和医学历史研究中心博士生莱恩·斯特吉斯也参加了讲座。年轻的东方学者韦德·巴拉厄主持了讲座,还有世界历史硕士和上海大学的博士生。
1913-1940年代绝育的合法背景
讲座开始时,格兰杰博士介绍了绝育在英国和欧美国家的合法性。首先,她介绍了英国堕胎的背景。1861年,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颁布了《侵犯人身罪法》,这被认为是对堕胎的“欧洲最严厉的惩罚”。它规定,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进行堕胎的孕妇和提供任何堕胎工具或药物的医生将受到严厉惩罚。医生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害怕给病人轻易堕胎。然而,苏格兰的情况不同。堕胎是合法的。
(adsbygoogle = window . adsbygoogle | |[])。推送({ });在法国,绝育也是非法的。尽管堕胎的程序不同于堕胎,但对两者的惩罚是一样的,这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在同一时期,优生绝育在欧美国家流行,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模式,那里的医生实施了大量的优生计划,而德国、丹麦、瑞典和许多其他欧洲国家也在20世纪20年代颁布了优生绝育法。相反,优生绝育在英国从未合法存在过。
1913年,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颁布了精神缺陷法案。同年,苏格兰还颁布了《精神缺陷和精神病法案》。《智力迟钝法案》是英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智力迟钝者的法案。它把智力迟钝的人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即“白痴”、“低能儿”、“弱智”和“道德低能儿”。规定先天或后天精神缺陷属于该法案的适用范围。该法案的颁布被认为是当时优生学运动的一大胜利。它不仅使人们与弱智者疏远,而且在当时优生学兴起的背景下,人们认为只有禁止生育才能彻底消除智力缺陷,从而导致人们对弱智者不公平和惩罚性的对待。这场运动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国,由19世纪末弗朗西斯·高尔顿(1822-1911)创立的优生学理论指导。它是指利用医学遗传学原理和相关手段提高人类素质的研究。根据我国优生学家潘光旦先生的定义,优生学可以概括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作为一门学科,在理论上,有必要找出影响人类智力和才能的各种遗传因素。在实践中,通过遗传因素的选择,人类的身心素质得到提高,以寻求人类的进步。
因此,在1913年的法律背景下,绝育的合法性是复杂的。社会将公民分为残疾人和正常人。正常绝育类别可分为治疗性绝育、自愿避孕和非自愿绝育。残疾人绝育可分为优生和其他目的,优生绝育可分为强制绝育和诱导绝育,其他目的可分为治疗性绝育和自愿避孕。目前,治疗性绝育是合法的,但其他类型的绝育是不确定的。因此,医生通常不知道如何对待病人,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定绝育程度。
绝育合法性复杂性示意图
模糊合法性的原因
格兰杰博士通过检索档案,发现了1925年6月27日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副刊上的《绝育法》。然而,她认为这份材料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没有给医生带来明确的指导方针,也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活动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同时,她在资料中发现律师和英国医学界对绝育有不同的观点。他们对合法性有不同的解释:
律师特拉弗斯·汉弗莱斯勋爵根据委员会的一项决议,就"不适合绝育"的主题提出了一项建议,目前正在审议中(该意见已提交讨论,附在286页之后)。福瑟吉尔博士发现,里德尔勋爵在给医学法律学会的文件中提出了一个与特拉弗斯·汉弗莱斯完全不同的观点——只要提议绝育的人有足够的合理性,就可以实施绝育。他认为这个问题仍然需要研究,在此之前,已经发表的提案应该撤回。布兰肯伯里博士希望这份文件能公之于众。他认为该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尽管此时他相信许多事实证明对弱智者进行绝育是没有用的,这不会补救本应挽救的社会后果。詹纳·韦拉德勋爵认为像特拉弗斯·汉弗莱斯这样的优秀律师的意见应该公开。然而,麦克唐纳博士表示担忧:如果这些意见被公开发表,应该清楚的是,委员会没有同意或不同意,只是传达了他们所咨询的律师的意见。
据考证,汉弗莱斯和里德尔在1925年提出了两个可供参考的建议。他们都认为,出于医疗目的的绝育对残疾人和普通人都是合法的,对残疾人的强制绝育和对正常人的非自愿绝育都是非法的。汉弗莱斯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征得患者同意,残疾人和正常人的自愿避孕都是合法的,残疾人以优生为目标说服自愿绝育也是合法的。另一方面,里德尔对三种绝育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仅仅因为人们不想要更多的孩子而绝育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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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医疗保健
通过搜索文件,格兰杰博士发现了一些病例。首先,她介绍了卫生部文件中的病例,这些病例可以显示医生的困惑:
案例1:1930年10月,理事会的一名专员访问了盖茨黑德公共援助机构,发现其医务人员为三名男性病人做了优生绝育手术。他们是22岁的W.G.W .和14岁的r.p .其中一个被确认为低能儿,另一个是被指控猥亵的男孩。另一个是8岁的h . l,一个哑巴癫痫低能。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手术是在父母的倡议下进行的。在第二个案例中,手术是在母亲和继父的同意下进行的,但只有妇女和女童是根据《智力残疾法》的规定进行的。
卫生部长告诉法律部门,除非能够明确证明手术是为了病人的医疗健康,否则绝育是非法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病人的意外死亡,无论病人在精神上是否有能力给予有效的同意或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似乎对他没有任何帮助。外科医生可能因非法伤害而被起诉,也可能因过失杀人而被定罪。
如果外科医生出于病理原因考虑绝育,最好事先获得另一名医生对该病例的相同意见。医生答应他将来不会做这种手术。
案例2:以下案例的重点应放在绝育的性别差异上。理论上,夫妻中的男人是弱智,应该接受绝育手术,但事实上是女人承担责任。理论上,这不是优生绝育,因为她不是弱智者。
1931年6月,肯特委员会向卫生部报告了五世夫妇的家庭情况。他们有三个孩子。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被认为是低能儿,第三个孩子看起来很正常。当地政府说,孩子的智力缺陷来自他的父亲,因为他看起来智力迟钝,患有小头症。当地政府补充说,这位母亲接受了手术,以防止她再生一个孩子。
案例3:一名名叫J.R.S .布斯的智障男子根据《智障法》的规定被拘留,因为他想获得自由。他写信给卫生部,自愿要求绝育。然而,卫生部对小组委员会的指示是,他们没有进行手术的合法权利。事实上,他们不确定自己是否有任何合法权利。以下是他们之间的交流:
1935年1月21日
亲爱的先生,
我写这封信是因为我希望获得你的自愿绝育申请,这样我就能重获自由。
我在报纸上看到几条关于推进绝育立法的新闻。
我自愿成为一名志愿者,我深深理解我所说的和我想做的事情的意义。我希望尽快收到你的信息,等待你的回复。
顺从的
约翰逊·布斯
内政部关于对布斯的答复的说明
卫生部
约翰·罗伯特·西尔维斯特·布斯
布斯是个道德傻瓜。去年10月29日,他进入了兰普顿的隔离机构。自1928年6月以来,他一直受到《精神发育迟滞法》的照顾。从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对病人的回答应该是这样的:目前没有合法权利进行他正在寻求的手术。建议委员会就这些方面作出答复。内政部应考虑委员会直接答复是否更好。
案例4:以下案例表明,尽管盲人在合理的情况下要求绝育,但社会仍对他们是否可以绝育表示怀疑。下面是1940年8月21日莱斯特和拉特兰盲人管理委员会的阿尔弗雷德·e·切克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一对出于同样原因失明的男女结婚了,并期望在不久的将来有一个孩子。他们的抱怨是,一位著名的外科医生告诉我的委员会,失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遗传造成的,根据目前的医疗水平,没有预防或治疗失明的方法。
这个人要求绝育,但是外科医生犹豫了,怀疑他是否有权利做这个手术。
我的委员会仍然认为绝育在这种情况下是明智的,并愿意指导医生进行手术,但在此之前,他们希望得到你的建议。
真诚的
阿尔弗雷德·凯奇
合法性演变
格兰杰博士通过查阅原始资料,观察到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这一问题合法性的三种变化趋势。
变化1:绝育成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关键
一对夫妇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这个女人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这个男人去做了绝育手术。这个女人决定离婚并起诉了他。丹尼勋爵1954年的裁决如下:
“如果绝育手术的目的是让男性在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享受性快感,那么手术显然会损害公众利益。这不仅是对他自己的侮辱,而且对他的妻子和他可能娶的任何女人都是有害的,更不用说会导致通奸。此外,与避孕药不同,它不允许任何一方改变主意。即使他同意,这也是非法的。”
1966年发表在医学杂志《柳叶刀》上的一篇名为《家庭福利自愿绝育》的文章强调了另外两个变化:
变化2:类比堕胎
“根据法律,无论医生是否终止妊娠或实施绝育手术,他都不能不注意警察是否在观察。然而,这两种手术的区别在于,许多人因非法堕胎而被起诉,但显然没有人因非法绝育而被起诉。”
变更3:医疗辩护协会的合法性建议
在英国:“只要获得病人对手术的完全有效的同意,绝育就不是非法的,无论是为了治疗、优生还是其他原因”。在苏格兰:“如果绝育手术是由负责任的外科医生在病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根据目前的标准,绝育的理由是充分的,并且显然是合乎道德的,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承认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20世纪60年代,现实情况是,在理性的环境下,社会逐渐尊重人们的个人意愿,也就是说,只要患者同意,绝育是合法的,但欺凌或贿赂残疾人进行绝育手术的合法性仍不确定。因为在英国和其他国家有一些案例,如果病人同意绝育,他们将会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或者给他们现有的孩子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这一时期的结论是,无论是残疾人还是正常人,强制绝育和非自愿绝育仍然是非法的,治疗性绝育和自愿避孕是合法的,对残疾人来说,说服出于优生目的的自愿绝育仍然是一个法律“灰色地带”,但这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20世纪60年代绝育合法性示意图
最后,格兰杰博士总结了医生在考虑是否要孩子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婚姻状况、年龄、孩子数量、工作、阶级、智力、遗传以及是否要做出有效的选择。
尽管绝育的合法性仍然令人困惑,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它变得更加清晰了。毫无疑问,优生绝育正逐步走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这符合时代的潮流。20世纪50年代以前,“旧”优生学具有一定的伪科学意义,再加上当时的背景和当代人的建构与阐释,导致英国早期的优生学实践以牺牲残疾人的利益和权利为代价追求社会进步。随着时代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新优生学”在更加科学的思维基础上兴起。它提倡以个人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优生实践。这种个人生殖保健政策和服务在世界上很受欢迎。同时,它克服了早期优生学及其实践中的伪科学、不人道和强迫,旨在为个人和家庭的生殖健康提供真正人性化的科学服务。
优生学在建立之初并不成熟,因此20世纪上半叶英国优生学运动中“遗传决定智商和天赋”指导思想的伪科学是其失败的先兆,而这场运动的反人性往往被视为历史教训。它提醒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科学技术和知识,科学技术和知识的应用应建立在对人和人性的关怀和对道德伦理的尊重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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