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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是为了加强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预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故城县公安局目前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包括:一、非故城县户口 二、向非故城县户籍人员租赁房屋的租赁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和招募、录用非故城县户籍人员的雇佣机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向管辖区域的警务处申报登记 三、住在故城县的非本县户籍者,本人未自行申报登记管辖区域的警务处,不进行租赁房主、房屋中介机构、雇佣单位的知情同意、虚假申报、漏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房租》 四、房屋出租人不允许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 五、房屋租赁人要对经常租赁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的危险性,保障租赁人的居住安全。 六、承租人租赁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爆炸、有毒等危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租赁人和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租赁人向没有身份证的人居任租赁房屋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租赁人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承租人利用租赁住房非法生产、储存、传达、经营可燃性、爆炸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决,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窝藏、包庇各类逃亡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的重罚,依法追究租赁房主、中介机构、雇佣机构等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加强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是整个房屋的租赁人和承租人以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与社会治安稳定、大众安居、从事乐业有关,请积极向管辖区域的警务处申报登记。 如果遇到民警的访问登记检查,请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民警的业务 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公安机关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故城县的和谐稳定 这个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故城县公安局年8月20日特别提示:申报登记请在居住区警务处进行 郑口派出所没有在接待中 第一警务区(东:中华街,西:町域界,北:高速领先,南:运河大桥领先) 包括丽景、尚书房、杏林等26个小区和家庭院,人口3万多人) 警务处在尚书室的小区内 第二警务区(西:京杭大街,东:中华大街,北:高速领先,南:运河大桥领先) 包括龙海园、星河湾在内的21个小区和家庭院,人口3万多人) 警务处在星河湾区内 第三警务区(西:邢德线,东:京杭大街,北:高速领先,南:运河大桥领先) 幸福、丽景、迎瑞等20多个小区家族院,包括人口3万多人) 警务处在美林水岸小区内 第四警务区(元赵行乡区及沁湖小区域) 警务处在沁湖小区内 第五警务区(元杏基乡区域及幸福小区) 警务处在幸福的小区内 资料来源:衡水故城公安元标题:《重要通告|关于加强故城县公安局租赁住宅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查阅原文 。

标题:【要闻】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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